3.原《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企业年度核查报告书;
5.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书;
6.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力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申请书(附件6);
2.公司关于新增危险品船、客船运力的请示报告;
3.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公司DOC证书、年度审核签注;
5.关于新增运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需增加企业概况,包括企业所有船舶运力情况、企业市场经营情况介绍、经营航线介绍、目前货主情况、货源情况等);
6.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当年年度财务报表必须提供,包括资产负债表以及经营收入表;
7.运输意向书;
8.货源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船舶建造意向书;
10.载重吨为5000吨以上的新建船舶,公司需要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新建船舶投入营运两年内不交易,新增运力只是增加自有运力的规模、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11.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注销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附件2);
2.注销申请报告;
3.原《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关于注销企业的股东会决议;
5.公司没有经营船舶的证明;
6.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书;
7.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船舶营业运输证》新证配发需提交的材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附件3);
2.经营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新增(含国内外新建造、境外购置或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运力的船舶中,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需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货船运力的需提交运力备案表;
5.新建船舶的,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交接证明;
6.购置船舶的,需提交船舶买卖合同、交接证明;购置已取得相应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船舶的,还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7.光租船舶的,需提交船舶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光租已取得相应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船舶的,还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8.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法院拍卖相关的证明文件;
9.《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
10.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提供经营人与拟投入营运船舶签订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11.500总吨以上的船舶经营人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船舶经营人的安全营运和防污染体系《符合证明》及最新年度审核签注;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及最新年度审核签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
12.客船应提供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13.高速客船应提供《高速船舶安全操作证书》、《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
客滚船应提供《客滚船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程序手册》、《系固手册》、《装载手册》;
1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5.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船型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当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
16.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书。
(八)《船舶营业运输证》到期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附件3);
2.经营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