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原《船舶营业运输证》;
5.危险品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客船、普货船的《船舶检验证书》或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
6.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提供经营人与拟投入营运船舶签订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7.500总吨以上的船舶经营人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船舶经营人的安全营运和防污染体系《符合证明》及最新年度审核签注;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证》、《符合证明》及最新年度审核签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
8.原委托经营管理的普通货船应提供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经营管理企业应提供《水运企业安全情况说明表》(目前不允许新增加委管经营船舶);
9.光船租赁船舶应提供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10.客船应提供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1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书。
(九)《船舶营业运输证》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附件3);
2.经营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原《船舶营业运输证》;
5.变更后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6.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提供经营人与拟投入营运船舶签订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7.500总吨以上的船舶经营人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船舶经营人的安全营运和防污染体
系《符合证明》及最新年度审核签注;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供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及最新年度审核签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
8.原委托经营管理的普通货船应提供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经营管理企业应提供《水运企业安全情况说明表》(目前不允许新增加委管经营船舶);
9.光船租赁船舶应提供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10.客船应提供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1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书。
(十)《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补发需提交的材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附件3);
2.经营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原《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遗失的证明文件;
5.原《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危险品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客船、普货船的《船舶检验证书》或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
7.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提供经营人与拟投入营运船舶签订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8.500总吨以上的船舶经营人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船舶经营人的安全营运和防污染体系《符合证明》及最新年度审核签注;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及最新年度审核签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
9.原委托经营管理的普通货船应提供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经营管理企业应提供《水运企业安全情况说明表》(目前不允许新增加委管经营船舶);
10.光船租赁船舶应提供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