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五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卡盟,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5、《关于明确海南省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通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琼交运安〔2012〕783号)。
6、《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琼交运安〔2012〕4号)。
7、《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琼交运管〔2012〕301号)。
8、《关于港区内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罐区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厅函水〔2013〕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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